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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是什麼?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是什麼?

當我們到一個新的用人單位應聘的時候,我們除了關心自己的待遇外,簽訂合同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關乎到我們跟用人單位是否已經達成勞務關係。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兩種,其中固定期限合同是我們比較瞭解的,所以我們這裡主要了解一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看它的好處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是什麼?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有哪些?

1、合同不會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內是沒有明確說明合同終止時間條款的,只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才會有,所以如果想要終止合同,除非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其中一方自己解除合同,否則勞務關係是永遠都不會終止的,意味著勞務關係一直保持著。

2、不可以無故終止合同。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有些用人單位會使用一些不正當的理由來終止合同,尤其是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內容來終止,這在法律上來說,是無效的。想要終止勞務關係,只能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內寫明的解除勞動合同條款來處理,並且還要支付給員工一些補償金。

3、裁員優先留用。有些企業根據自身的發展規劃,會對企業的員工進行適當的裁減,而對於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企業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優先留用,不可以直接裁員。

4、獲得經濟補償。有些企業私自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使得員工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失,那麼在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賠償標準向員工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否則員工有權起訴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壞處有哪些?

1、對於員工來說不能夠隨時變換自己的工作崗位和環境,工資的上升幅度不大,工作經驗不是很廣泛;

2、員工永遠都不知道跟用人單位的合作關係何時能終止,更不知道未來合作的期限有多久,除非其中一方違反了終止合同的約定,否則是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的。若是雙方沒有違法任何約定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能通過解除合同的方式來終止合同,但是要賠償一些補償金給員工。

3、對用人單位來說增加了一些的不易發現的成本,因為員工的很多費用是跟年齡掛鉤的,員工的工齡越大,薪資越高,在醫療費用補償、經濟補償方面要比新員工要多出很多。

以上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介紹了,希望大家看完之後有更多的瞭解,在以後的勞動合同簽訂上有一些幫助。我們在簽訂該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看清利弊,否則自己將會陷入一些困難的局面,尤其是在工資方面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很大的限制的,想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工資和學到不同崗位的工作內容那就要結合自身的發展好好考慮了。

標籤: 期限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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