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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有權利停水停電嗎?

物業有權利停水停電嗎?

一、物業有權利停水停電嗎?

物業有權利停水停電嗎?

物業有權利停水停電,目前,一些物業公司為便於收費管理,通常規定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捆綁收取,對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的住户,物業公司通常採取停水、停電手段。

1、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簽訂的是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與供電局、自來水公司之間簽訂的是供水、供電合同,這是兩個相互平行、相互獨立的法律關係。

2、物業公司只是對供水供電設備進行維修和保養,並不是水、電的供應方。水、電的提供者是自來水公司和供電局。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業主與自來水公司及供電局之間的供水、供電係一種合同關係,只有當業主出現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的情形時,自來水公司或供電公司才有權停止供水、供電。

由上述可知,物業公司是提供物業服務的,而供水供電是供電和供水部門的職責,物業公司利用工作之便採取這種行為,肯定是不對的。如果直接停水停電的話,物業公司是有錯的,因為作為物業公司是要以維護小區和諧為原則,可以通過業委會、居委會協助做欠費業主的思想工作,達到追繳物業費的目的。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繳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訴訟的程序去維權。

3、作為業主可以向當地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委會等去反映。如果實在處理不了的話,可以通過訴訟的程序去維權。

4、小區業主供水供電合同的相對人是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六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用水用電人(即小區業主)有義務繳交水費電費,而供水供電人(即供水供電公司)有義務依約供水供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業主不履行繳交水費電費的義務,則供水、供電公司當然享有停水停電的權利。

5、如果供水、供電公司委託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那麼在業主拖欠水電費時,物業公司則可以以供電供水部門的名義對業主停水停電。如果供電供水部門沒有委託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物業公司作為供水供電合同外第三人,當然無權對業主停水停電。如果物業公司據此停水停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受損業主可以追究物業公司的侵權責任。

二、物業公司的職責

物業公司收取了物管費,理所應當就該為小區業主提供優質服務,並保證大家的人身安全,不能輕易讓陌生人進出小區,夜間巡視,保證小區公共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小區綠化的保養等,讓小區有一個優美舒適的環境。

三、物業費收取標準

我們物業費收取標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標準。但是每個地方的收取標準有點差異,具體的物業費收取標準要按當地物價局公佈。這四個標準的收費依次大概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費)。

根據規定,即使業主不按照規定繳納物業費,物業也不得擅自停水甚至停電。對於任何的民事主體,一旦購買了消去的房屋,就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物業費。若是由於天氣等的原因,物業無法繼續供電、供水,此時物業也需要提前通知業主。

標籤: 停水 物業 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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