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房產糾紛 >物業糾紛 >

民法典什麼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停水停電

民法典什麼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停水停電

一、民法典什麼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停水停電?

民法典什麼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停水停電

不管在什麼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都沒有權利停水停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簽訂合同,向供水、供電公司繳納了相應的費用的,供水、供電公司就應該供水、供電。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的合同當事人,其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供水、供電。

二、物業主要管理那些方面?

基本內容按服務的性質和提供的方式可分為:常規性的公共服務、針對性的專項服務和委託性的特約服務三大類。

1、常規性的公共服務

是指物業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是物業管理企業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務。主要有以下8項:

(1)房屋建築主體的管理及住宅裝修的日常監督;

(2)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

(3)環境衞生的管理;

(4)綠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門做好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範工作;

(6)車輛道路管理;

(7)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2、針對性的專項服務

是指物業管理企業面向廣大住用人,為滿足其中一些住户、羣體和單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項服務工作。包括:

日常生活類;

②商業服務類;

③文化、教育、衞生、體育類;

金融服務類;

⑤經紀代理中介服務;

⑥社會福利類;

3、委託性的特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在實施物業管理時,第一大類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須做好的。同時,根據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確定第二、第三大類中的具體服務項目與內容,採取靈活多樣的經營機制和服務方式,以人為核心做好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並不斷拓展其廣度和深度。

在業主都已經交過水電費了的情況下,除了國家供水,供電公司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停水停電,比如電線檢修等情形,已經交了水電費,卻因為拖欠物業費而停水停電,這嚴重侵犯了水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fangchan/wuyejiufen/73jon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