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曠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 關注:1.53W次 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怎麼算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標籤: 曠工 無故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勞動糾紛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118x7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