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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洛陽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洛陽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洛陽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規範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規範性文件質量,根據《河南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三十五條,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13日洛陽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洛陽市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備案辦法》(市政府令第100號)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範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規範性文件質量,根據《河南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公佈、備案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可以制定規範性文件。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文件。

第四條 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管理。

第五條制定機關應當控制規範性文件數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屬於政府工作部門法定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由政府工作部門依法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

第六條 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範性文件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第七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或者其工作部門起草。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起草,也可以委託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起草。

規範性文件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在上報規範性文件送審稿時,應當在起草説明中載明。

第八條 起草規範性文件,應當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擬採取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起草規範性文件,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或者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意見。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範性文件,應當進行聽證。

規範性文件草案在提交集體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第九條 提請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室制定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在報送規範性文件草案時應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説明;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三)徵求意見材料;

(四)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意見。

起草説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採取的主要措施、意見徵求及採納情況、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建議等內容。

政府辦公室對規範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文字表述、格式等內容進行審查後,交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 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權限;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相牴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經過徵求意見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重大、複雜規範性文件可延長至10個工作日。

起草部門應當及時報送相關材料,保障合法性審查的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規範性文件原則上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三條 因重特大突發事件、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或者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可以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後,應當自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制定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或者部門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各級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範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規範性文件查閲點,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閲、複製。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本辦法,具體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範性文件公佈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規範性文件,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四)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説明;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三)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情況;

(四)其他與制定規範性文件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權限;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相牴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符合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審查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完畢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超過15日。

政府法制機構認為需要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出意見的,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問題需要制定機關説明情況的,可以向制定機關發出《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請予説明函》,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要求予以回覆。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發現規範性文件存在違法情形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建議書》。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該建議書之日起20日內自行糾正並書面反饋情況;逾期不糾正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備案審查時,發現規範性文件之間相互矛盾的,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有關各方應當執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提出意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 建立規範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制度,並實行目錄管理。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季度公佈一次通過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規範性文件數據庫,方便人民羣眾查詢。

第二十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調閲、抽查制定機關的發文登記薄和有關文件等方式,對制定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15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上年度規範性文件管理情況統計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每隔2年進行一次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

(一)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

(二)調整對象已不存在的;

(三)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其他應當及時清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束後,制定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者部門網站向社會統一公佈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並告知當事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完畢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逾期不改正的,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制定規範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規定方式向社會公佈規範性文件的;

(三)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的;

(四)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書面審查意見的;

(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的規範性文件逾期未處理的。

第三十一條 規範性文件一般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公佈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規範性文件實行有效期制度,規範性文件應當載明具體的有效期限。規範性文件的有效期自公佈之日起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10年,但起草部門應當説明理由。標註“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規範性文件,自文件中規定的期限結束或者目標任務完成後失效。

制定機關認為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文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規範性文件內容無需修改的,制定機關應當發佈繼續實施該文件的決定;文件內容需要修改的,根據評估情況修訂。修訂後的規範性文件應重新履行備案程序。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13日洛陽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洛陽市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備案辦法》(市政府令第1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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