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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

環境保護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

環境保護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

環境保護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

為推動環境的保護,提高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建設質量,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制定了《環境保護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

頒佈單位: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文       號:環辦政法[2016]52號

頒佈時間:2016-05-19

實施時間:2016-06-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中央其他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建設質量,根據《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和《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結合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國務院法規性文件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由環境保護部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並公佈,影響環境保護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夠反覆適用的文件。

原文轉發國務院的文件,制定規範本部門內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發佈對具體業務工作進行檢查部署的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本條第一款所指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黨內法規。

第三條 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法規性文件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並且需要制定規範性文件的事項。

第四條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規範性文件設定的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第五條 政策法規司負責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報經部常務會議或者部長專題會議審議,並經部領導籤批同意後發佈。

第七條 規範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辦公廳啟用“國環規”發文字號發佈規範性文件;未以“國環規”字號發佈的其他各類文件,不屬於規範性文件。

第八條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中心)完成規範性文件初稿後,應當徵求部內其他有關司(辦、局、中心)和有關直屬單位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經司務會議審議或者經主要負責人籤批同意後,形成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稿。

第九條 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稿規定的事項涉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的,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中心)應當主動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稿規定的事項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省級以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能的,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中心)應當主動徵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省級以下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稿擬設定的制度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必要時,應當通過環境保護部網站、中國環境報或者其他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限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中心)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範性文件草案送審稿,經主要負責人籤批同意後,提交政策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查。

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中心)與部內其他有關司(辦、局、中心)、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中心)應當在規範性文件草案送審稿起草説明中説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三條 負責規範性文件起草的司(辦、局、中心)提交政策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同時附送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文件草案送審稿和起草説明;

(二)制定規範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法規性文件和部門規章的名稱或者複印件;

(三)彙總的主要修改意見和修改意見的採納情況;

(四)其他相關材料。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起草説明,應當包括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過程、對草案送審稿主要問題的協調情況和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政策法規司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文件草案送審稿有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因涉及有關方面重大意見分歧需要協調等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在審查過程中,政策法規司認為規範性文件草案送審稿涉及的法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協調會、專家論證會等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實地調查。

第十五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對規範性文件草案送審稿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國務院法規性文件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二)是否屬於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法規性文件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並且需要制定規範性文件的事項;

(三)是否屬於環境保護部的法定職權範圍;

(四)是否有不得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規範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五)是否有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內容;

(六)是否與環境保護部已有的規範性文件相協調、銜接;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 政策法規司對規範性文件草案送審稿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反饋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中心)。

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意見的式樣由政策法規司予以規範。

第十七條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中心)應當研究政策法規司提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將研究後的處理情況,連同規範性文件草案、起草説明以及相關材料,一併提請部常務會議審議或者部長專題會議。部常務會議或者部長專題會審議通過後,報請部領導籤批同意後發佈。

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中心)對政策法規司提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政策法規司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中心)可以説明有關情況和理由,或者提出備選方案,連同規範性文件草案,一併提交部常務會議或者部長專題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規範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部常務會議或者部長專題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環境保護管理依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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