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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湖南省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湖南省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湖南省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湖南省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於2007年11月30日經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並公佈,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是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法規。

頒佈單位:湖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文       號: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5號

頒佈時間:2007-11-30

實施時間:2008-03-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進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長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長沙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自治州和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授權就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所作的規定;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長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五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公告或者政府令、規範性文件文本和説明等有關文件。

第六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由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接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予以備案登記,並分送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審查。

本條例所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確定的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進行審查:

(一)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

(三)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或者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接收、登記。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審查要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縣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審查要求送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研究。

第九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向負責該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接收、登記。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審查建議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必要時,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將審查建議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縣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將審查建議送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研究。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審查規範性文件時,可以會同其他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

縣級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研究規範性文件時,可以會同其他工作委員會進行研究。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經過審查,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主任會議同意後,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文件。

縣級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經過研究,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會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報主任會議研究;主任會議研究後,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由縣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文件。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或者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進行研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主任會議同意後,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文件。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研究完畢。

第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工作委員會,以及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或者研究時,要求制定機關説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要求予以説明或者補充。

第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文件的書面審查意見後二個月內研究是否修改或者廢止,並向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辦公室以及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報告。

制定機關對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將修改後的規範性文件重新公佈,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收到規範性文件書面審查意見後,對規範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議案;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認為長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修改或者廢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轉交省人民政府或者長沙市人大常委會處理,並要求報告結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按照本級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對撤銷規範性文件的議案進行審議,並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的決定。

第十七條 規範性文件審查結束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按照規定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或者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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