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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社會力量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含班、培訓部等,下同)是我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是國家辦學的補充。為了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財務管理,促進社會力量辦學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已更名),財政部

文       號:[87]教審字008號

頒佈時間:1987-12-28

實施時間:1987-12-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社會力量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含班、培訓部等,下同)是我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是國家辦學的補充。為了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財務管理,促進社會力量辦學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要根據本規定和當地的有關規定以及學校規模,設置相應的財務機構或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建立必要的財務規章制度,並作為辦學的基本條件之一,隨同辦學申請一併報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學校的財會人員應由具備財會專業知識和有財會工作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學校財會負責人的任免應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應當本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獨立核算、量入為出、略有結餘的原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會計制度和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在銀行開立賬户後,辦理財務收支,進行會計核算。

四、經費來源

1.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其經費自行籌集。學校應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辦法向學員收取學雜費,也可以接受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的捐助。嚴禁濫收費、強行募捐。

學校收取學雜費使用的憑證,應是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後印制的具有統一編號的三聯收據。

2.凡接受國外及港、澳地區的團體、個人捐助的辦學資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好財務接交手續,並按協議或有關規定使用。

3.學員入學後因故退學,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核退部分或全部學雜費。

五、經費支出

1.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應貫徹勤儉辦學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應本着取之於學員、用之於學員的原則,妥善安排使用學雜費。學校各項行政管理費用的開支,可參照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標準執行。嚴禁巧立名目侵佔、挪用和私分學雜費。學校主辦單位也不得從學校的收入中提成。

2.學校應責成一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財務工作,嚴格經費開支的審批手續。杜絕以領代報、白條報賬、私分公款等違反財務制度的現象。

3.學校各類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等項開支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舉辦的同層次學校同類人員的有關標準制定。學校聘請兼課、輔導教師的酬金按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勞動人事部《關於高等學校教師校外兼課酬金和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的規定》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4.學校編寫、印刷、發放教材及輔導資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六、日常財務管理

1.學校財務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認真搞好日常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要及時記賬、結賬、對賬及編報各種財會報表,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物(錢)相符;要及時清理往來款項,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要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會計憑證、賬冊、報表等會計資料。財會人員調離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2.學校要定期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學校內部應實行財務民主、經濟公開,定期公佈財務收支賬目。

3.學校應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可參照事業單位的標準,明確劃分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要設置固定資產賬卡,加強管理,防止丟失損毀。學校的財產任何人不得藉故侵佔或挪用。

七、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停辦時,除按原審批辦學程序辦理註銷手續外,必須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認真清理財、物及債權債務,並按下列原則處理:

1.學校停辦後,除將辦學單位、個人投入的財產返還原辦學單位、個人外,其結餘部分(包括資金、物資、辦學場所等),應當移交給當地批准該校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以用於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結餘財產不得挪作他用。

2.學校停辦後,如資不抵債時,其虧損部分由辦學單位或個人承擔。

八、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九、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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