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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電力部利用外資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水利電力部利用外資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水利電力部利用外資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水利電力部利用外資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外資貸款的管理,提高外資的使用效果,理順有關方面的關係,明確有關單位的經濟責任,切實保證如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貸款機構的要求,本着項目業主在項目貸款中借、用、還、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頒佈單位:水利電力部(已變更)

文       號:[87]水電財字第145號

頒佈時間:1987-10-08

實施時間:1987-10-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外資貸款的範圍和使用原則

第1條 外資貸款是指經國家批准借用外國政府或金融機構(如意大利政府、世界銀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科威特阿拉伯發展基金會等)進行水利電力建設的貸款、贈款、技術合作信貸,特別信貸(以下稱外資貸款)。使用國家批准外匯額度進口設備(包括國家統借統還的國外設備轉帳撥款)及東歐國家的記帳貿易不屬本規定範圍。

第2條 外資貸款的使用,由項目業主(包括經水電部批准代行業主職能的建設單位)根據部批准的工程概算和評估並經批准的全部及分年採購清單及土建合同支付進度,提出中長期用款規劃、年度用款計劃和下年度財務支付預測報部。經部和貸款機構審定批准並納入年度基建計劃後,才能按貸款程序辦理貸款使用。年度用款計劃調整須報部批准。

第3條 外資貸款的管理以工程項目為對象。項目業主對貸款使用的全過程負責。

二、外資貸款採購和支付

第4條 在確定外資用款和採購計劃時,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暫停進口,限制進口和控制進口的產品的有關規定。項目採購計劃和年度用款計劃由項目業主提出報部審批(對非外資項目的用款,應單列説明),項目業主和有關單位必須嚴格按部審批下達的貸款額度和採購清單執行,未經水電部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更改採購內容。

第5條 採購業務由項目業主委託對外公司或其他代理公司(雙方應簽訂經濟合同、明確各方的職責及權益),根據部批准下達的計劃辦理,在經濟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代理公司須隨時向水電部和項目業主報告合同簽約、採購到貨情況。貨物訂購通知單要隨時報部財務司一份。

第6條 要加強對利用外資出國經費及用匯額度的財務監督和管理。使用外資貸款出國人員(包括考察、培訓、合同工廠檢驗、聯合設計等)的國外費用開支標準,應一律執行財政部的規定。土建、採購、諮詢合同中如須安排人員出國,必須事先報部批准。由對方提供的國外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應寫入合同條款。對國外零用費和自由兑換外匯,原則上從本合同提供費用的餘款中支付。出國人員歸國後,應及時辦理結算報銷手續,並提交出國考察、培訓、實習等報告。

第7條 對代理公司、銀行、保險、商檢和港口等費用,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任何單位都不得支付額外附加費用。

第8條 招標採購應在資金落實的基礎上,以滿足工程建設需要、講究經濟效益為原則。採購支付的貨幣應儘可能採用貸款協議貨幣或軟通貨,以減少匯率風險。

三、外資貸款核算

第9條 外資貸款的會計核算,原則上按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並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以及我部有關外資管理的補充規定執行。有關會計核算和報表編制辦法另訂。

第10條 外資貸款實行貸款貨幣和人民幣雙重記帳的制度,把外資貸款摺合為人民幣和國內配套資金合併,建立一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的完整核算體系,全面準確地反映建設資金的來源和運用。外資外幣帳的設置力求簡明,帳務處理儘量簡化。

第11條 日常會計核算,竣工決算和計算核報外資完成工作量,應將外幣摺合成人民幣並一律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折算。

第12條 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銀行計資(1984)2580號文件精神,項目建設期外資匯率差價,即批准概算(或招標文件規定)的匯率與實際匯率之間的支付差額,如同外資貸款利息一樣,列待攤投資“匯率損益”中單獨反映,不計入工程概算,不計入概算單價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單價中,但應計入該工程建設成本。項目建成投產後發生的外資貸款利息和匯率浮動引起的支付差額,不再計入工程建設成本。

納入工程概算內,並經水電部審定批准的採購清單中施工機具,施工企業暫按批准概算(或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匯率計算施工機具價值。建設期施工機具的外資貸款利息和匯率差價比照前款原則處理。

第13條 國外贈款視同其他撥款處理,贈款不論用途怎樣,一律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和管理。屬於項目贈款的,由項目業主單位財務部門核算。不屬於項目贈款的,由贈款接受單位財務部門核算。無償捐贈的設備、材料等物資,其價格參照國內同類產品價格計算並實施管理。

四、還本付息

第14條 外資貸款還本付息按貸款(轉貸)協議規定辦理,屬於國家轉貸給水電部的貸款,則按部與項目業主簽訂的協議辦理。

第15條 由經貿部、財政部轉來墊付的寬限期利息和承諾費,經部財務司複核後轉項目業主作為待償清債務計入工程建設成本,同時相應增列基建投資借款,列報投資完成工作量;轉貸協議規定不由財政部墊付的寬限期利息和承諾費,則由工程投資中直接支付。項目業主應提前一個月將下次付息額函告我部財務司,並同時按指定的銀行帳號預付足額購匯用人民幣;轉貸協議規定由財政部補貼的利息和承諾費,按補貼通知單分次或工程竣工時一次計入工程建設成本,同時相應增列基建撥款,計報投資完成工作量。

第16條 償還本息時,由部財務司將應償付金額及時通知項目業主,業主應按指定的銀行、帳號及時足額償還人民幣。外匯貸款還本付息的匯率風險由業主承擔。

第17條 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按水電部和建設銀行總行聯合頒發的投資貸款補充規定辦理。即有內資貸款又有外資貸款的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外資項目的電價和發供電還貸比例按國務院(85)國發72號文規定辦理。

五、外資貸款額度的調整

第18條 外資貸款需調整用於別的工程項目時,由國家計委和水電部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以本項目的名義為其他單位進口設備、材料,或將已採購的設備、材料擅自轉讓別的單位或工程。

第19條 經國家批准用於別的工程項目的外資貸款,原則上由新項目業主還本付息,同時享受原貸款項目優惠條件。經水電部批准的小額度項目外調劑用款(包括經批准的已審定的外資概算中的施工設備,機具和材料使用外資),按國家調劑外匯比價〔世行貸款還應同時考慮內、外資貸款(承諾費)利率差和適當的匯率價差〕作價,其貸款應在設備、材料到貨一個月內,一次付清經原外資項目業主單位。收回的內資原則上用於衝抵原工程基建內資,或經批准用於臨時週轉。未經批准,不得挪作他用。這部分外資債務仍由原項目業主還本付息。因採購進口這部分設備、材料所發生的一切國內費用由調劑使用單位負擔。

第20條 經國家或水電部批准用於外資項目之外的外資貸款,不論調劑(資金和物資)數額大小,都要以協議的形式,按國家和水電部有關規定,本着有償調劑、誰用誰還、公平公理的原則,明確落實有關方的權益和責任。

六、報告編制與監督檢查

第21條 項目業主應按外資貸款協議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貸款機構報送季度、年度工程及財務決算報告和年度審計報告,並同時分別抄報財政部、國家審計署、經貿部和部有關司局。

第22條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審計報告應以現行國內統一會計制度及準則為依據,按部有關規定辦法編制。

第23條 年度財務滾動計劃的編制是一項世行特殊要求的經常性預測工作,原則上可參照項目評估的程序和方法辦理。項目業主單位的計劃、財務、生產等業務部門應通力合作及時編報。

第24條 各單位要嚴肅認真接受銀行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年度終了時,項目業主應對外資貸款協議(含轉貸協議和項目協定)的執行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寫出總結分析報告報送水電部和有關審計機構。

七、其它

第25條 外資貸款是一項新的工作,貸款項目業主及有關單位的財政部門,應參與外資貸款的評估、招標採購、聘請諮詢、合同談判與執行,認真做好貸款使用安排,貸款的申請與支付,貸款的監督檢查等工作,掌握和了解貸款使用的全過程情況。各貸款業主及項目有關單位要加強對外資貸款財務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和提高外資使用的經濟效益。

第26條 技術合作信貸應按財政部(84)財外字第368號和我部(85)財綜字第257號文的規定辦理。項目業主要及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用款計劃要報部審批。信貸實際支出要在會計報表中反映,並相應增列項目借款和計報投資完成。諮詢合同談判應邀請財政部外事財務司和部外事司、財務司等參加,合同副本要分送世行、財政部和部有關司局存查。

第27條 項目業主應對貸款的會計核算、結算資料、工程技術圖紙、竣工決算及交付使用財產清冊作永久檔案保存。項目業主對建設單位所移交的不具行政、法律效力的債務,有權予以拒收。

第28條 項目業主及有關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因使用外資貸款而發生的各項外匯收入不得挪作他用。執行合同的出國外匯結餘報部批准後可用於本項目建設所需;招待所外匯收入應按規定辦理結匯和留成,其留成額度和結匯人民幣由創匯單位留用;對外索賠的外匯收入,按我部(86)財綜字147號轉發財政部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29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文之日起試行。以前部頒以及有關單位自訂的辦法與本暫行規定不符或相牴觸的均以本規定為準。今後國家如有新規定時,本暫行規定與國家規定相牴觸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30條 本暫行規定由水電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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