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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什麼?

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什麼?

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什麼?

一、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什麼?

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主要規定了: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規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按本辦法規定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在保修期內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建設工程出現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建設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保證金的預留

第四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質量保修事項和保證金預留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按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進行約定:

(一)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存儲、使用、返回方式;

(四)其他需約定的事項。

第五條 建設工程保證金由發包人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比例在竣工驗收前以承包人名頭存入指定的保證金賬户;發包人不得重複預留保證金。

採用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可以不再預留保證金。

第六條 保修期內,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

社會投資項目的保證金預留,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存入由建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指定保證金賬户,由第三方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託管。

第七條 託管的金融機構由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指定,並設立保證金賬户。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與金融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內容簽署保證金託管協議,明確保證金的預留、支付、返還等事項;金融機構應按月將保證金賬户的存儲情況反饋給監督機構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八條 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住宅工程單位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000萬元以下的按3%預留;3000萬元及以上的按1.5%預留,並不得少於90萬元。工業、公共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位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000萬元以下按1.5%預留;3000萬元及以上的按1%預留,並不得少於45萬元。其他工程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監督機構在監督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審核金融機構出具的保證金預留憑證。

第三章 保證金的使用

第十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第十一條 保證金僅用於支付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且原承包人解體、撤銷或無能力維修等情況而由發包人另行組織進行維修的費用。

第十二條 使用保證金時,由產權人(或使用人)向發包人提出申請,發包人選擇維修施工單位;當出現發包人解體、撤銷等情況時,產權人(或使用人)向監督機構提出申請,可由其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選擇維修施工單位。

維修施工單位應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需要時確定的維修價款應經造價諮詢機構審核。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監督機構備案後向財政部門或發包方出具工程維修資金支付通知,由財政部門或發包方從保證金中支付維修資金。

對於社會投資項目,監督機構備案後向金融機構出具工程維修資金支付通知,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從保證金中支付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滯留、挪用、封存等。

第四章 保證金返還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若2年期間未出現質量缺陷的,滿2年時返還保證金和利息的70%,滿5年時將餘額和利息全部返還;若2年期間出現質量缺陷且已進行保修的,滿2年時返還保證金和利息的50%,滿5年時將餘額和利息全部返還;因承包人原因出現質量缺陷但未進行保修的,扣除相應的維修費用,滿5年時返還保證金餘額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約定的,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原則下可按合同執行。

第十五條 執行前條規定時承包人應向監督機構提出返還申請,經發包人等有關單位確認,財政部門同意後,監督機構向金融機構發出返還通知。有關單位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為同意返還。發包人等單位提出異議承包人不認可的,由監督機構仲裁併執行。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即時向承包人支付返還保證金,逾期返還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經確認原承包人解體或撤銷的,按有關債權債務等規定處分保證金。

綜上所述,遼寧省地區的工程一般都是依靠本地區的政府來管理而不是上升到國家的層面,而當地的政府想要依照本地的實際情況來監管工程的安全和質量的話,首先就必須有合理的法律依據也就是暫行辦法,上述的辦法將會直接成為所有工程公司所必須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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