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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力量辦醫科類學校管理辦法

社會力量辦醫科類學校管理辦法

社會力量辦醫科類學校管理辦法

社會力量辦醫科類學校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醫科類學校的管理,保證教學質量,使其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07-30

實施時間:1994-07-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醫科類學校的管理,保證教學質量,使其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社會力量舉辦醫科類學校是國家辦學的補充。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企事業單位、民主黨派、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學術團體或個人,舉辦的各級醫科類學校(包括班、培訓部等,下同)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社會力量申辦醫科類學校,須按照國家教委頒發的《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審核同意,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未以批准,不得辦學。

第四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科類學校應納入當地衞生人力和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由當地衞生廳(局)統一管理,教育部門進行宏觀控制。要根據當地衞生人力發展的需要和辦學的條件確定其專業設置、招生數量和教學內容。

第五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科類學校,主要開展對衞生技術人員的短期培訓,衞生類專業自學考試的助學活動等非學歷教育。

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科類學校開辦非學歷教育,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有能勝任所開設的專業與課程的師資力量;有教學所需的實驗、實習基地和場地。

第六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科類學校開辦非學歷教育,學校可頒發寫實性的學業證書,其學生可通過參加國家高等教育考試委員會組織的文憑考試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不得頒發與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相混淆的畢(結)業證書。

第七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科類學校應接受當地衞生廳(局)的監督和指導,各地衞生廳(局)應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醫學院校的管理和質量控制,保證人才培養的質量。

第八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科類學校的收費標準應執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出的規定。學校內部實行財務民主、經濟公開、定期公佈財務收支帳目,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醫科類學校的指導,對在社會力量辦醫學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對已由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科類學校,各地應認真檢查、評估,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學校堅決停辦,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社會力量舉辦具有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資格的各級各類醫學院校,應按國務院或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的學校設置的有關規定辦理。如舉辦高等學歷教育,須按照國家教委頒發的《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舉辦中等學歷教育,須按照國家教委頒發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暫行條例》辦理有關手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審核同意,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納入普通或成人教育計劃。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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