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案結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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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案結案條件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案結案條件規定在《環境行政處罰法》中。
《環境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七條【結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立卷歸檔】
結案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書寫文書用簽字筆、鋼筆或者打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範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第六十九條【歸檔順序】
正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二)立案審批材料;
(三)調查取證及證據材料;
(四)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五)聽證筆錄;
(六)財物處理材料;
(七)執行材料;
(八)結案材料;
(九)其他有關材料。
副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投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當事人有關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材料;
(三)聽證報告;
(四)審查意見;
(五)集體審議記錄;
(六)其他有關材料。
二、行政處罰有哪些種類?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3、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4、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5、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6、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如果提到結案的話,可能大家第一印象想到的就是刑事類型的案件,但是其實對於行政違法類型的案件也是可以用結案來處理的,比如説如果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全部履行完畢,可以結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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