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環境保護 >環境行政處罰 >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立案程序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立案程序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立案程序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立案程序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立案程序是立案應當填寫專門形式的《立案報告表》,立案後應指派承辦人員負責案件的調查工作。具體包括簡易程序和一般的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它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環境行政違法事實存在;二是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應當充分。

2、有法定依據。一是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該違法行為還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應予處罰的行為,二是適用簡易程序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罰款限額等。

3、罰款數額較小或者是警告處罰。小額罰款限額為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環境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規定是什麼?

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它是環境執法主體作出處罰決定所應經過的正常的基本程序。這種程序手續相對嚴格、完整,適用最為廣泛。其主要步驟如下:

1、立案。立案應當填寫專門形式的《立案報告表》,立案後應指派承辦人員負責案件的調查工作。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案件承辦人員對於案件事實調查核實、收集證據的過程。

3、審查調查結果。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提出有關事實結論和處理結論的書面意見。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環境行政部門必須製作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別程序,它是行政處罰中最嚴格的程序之一。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活動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經聽證後,環境行政部門根據聽證的情況及聽證筆錄,作出是否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及給予何種處罰的最後決定。

在當代社會,如果出現工廠或者是自然人破壞環境的行為,那麼就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一旦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就需要對此進行立案處理。通常情況下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主要是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來進行選擇適用。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baohu/huanjingxingzheng/3ndzd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