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環境保護 >環境行政處罰 >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具備哪些情形應當結案?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具備哪些情形應當結案?

一、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具備哪些情形應當結案?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具備哪些情形應當結案?

1、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會結案的情形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七條【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1)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2)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3)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4)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5)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2、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需要撤銷的情形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三條【撤銷立案】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二、有關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結案歸檔的規定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十八條【立卷歸檔】結案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書寫文書用簽字筆、鋼筆或者打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範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第六十九條【歸檔順序】正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二)立案審批材料;

(三)調查取證及證據材料;

(四)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五)聽證筆錄;

(六)財物處理材料;

(七)執行材料;

(八)結案材料;

(九)其他有關材料。

副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投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當事人有關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材料;

(三)聽證報告;

(四)審查意見;

(五)集體審議記錄;

(六)其他有關材料。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受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在受理之後,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結案。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結案之後,相關工作人員需要整理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並按照既定的順序進行歸檔。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baohu/huanjingxingzheng/560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