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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案件類型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類型有哪些?

一、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類型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類型有哪些?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對於環境行政立案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撤銷立案】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四條【緊急案件先行調查取證】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立案審查後的案件移送】經立案審查,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於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對於環境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基於行政機關在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但都嚴格按照《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規定的不同處罰類型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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