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 環境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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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未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的行政處罰一般是被責令改正具體的處罰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2)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預案備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執行環境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需要滿足的要求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並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企業、事業等的單位、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應該按照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這樣可以使得環境污染情形發生之後,可以及時的採用應急措施。對於違規不制定預案的行為,可能會受到罰款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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