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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掛靠單位能否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項目經理不給工資

其掛靠單位能否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項目經理不給工資

項目經理不給工資,其掛靠單位能否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項目經理不給工資,其掛靠單位能否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最高人民22日對外發布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
這一司法解釋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這個總共9條的司法解釋重點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含義;
二是明確了“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認定標準;
三是明確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認定標準,特別對行為人逃匿情形下“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內涵作了規定,以便於司法實務操作;
四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作了解釋;
五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從寬處罰情形,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
六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報酬罪的主體範圍、單位犯罪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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