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合格被辭退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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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即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辭退,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由用人單位負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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