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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求未籤無固定雙倍工資被駁回? 洛陽勞動律師|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員工要求未籤無固定雙倍工資被駁回? 洛陽勞動律師|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關鍵詞

洛陽勞動律師|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要求未籤無固定雙倍工資被駁回?

勞動爭議糾紛   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二、裁判要旨

    雖然雙方應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員工的簽字行為表示其同意與用人單位又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員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不應獲得支持。

三、案情簡介

2012年5月,温先生入職A公司,擔任監控員職務,雙方簽訂書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3年5月,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續簽三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雙方又續簽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7年11月,温先生以個人原因提出離職,後提起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應簽訂無固定期限未簽訂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被裁決駁回,温先生不服起訴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温先生要求A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部分訴訟請求。

五、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2014年5月10日雙方之間的簽訂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又於2014年5月11、2017年5月11日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温先生本人在合同上簽字的行為可以認定其認可並同意與被告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其要求A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籤的2倍工資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律師點評

洛陽勞動律師|河南藍鋭律師事務所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部分是勞動爭議案件高頻糾紛點,主要表現在兩個爭議點,第一、員工入職後,用人單位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應當續簽勞動合同未續簽。本律師代理多起因員工未簽訂書面勞動引發糾紛,用人單位最高賠償員工差額部分將近七萬左右,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固定制定公司管理流程,監督執行到位,避免因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提起訴訟引發訴訟風險。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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