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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是如何規定的

對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是如何規定的

對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的規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對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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