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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是如何規定的

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是如何規定的

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是這樣規定的: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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