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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

上海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

上海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
關於上海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實施辦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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