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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試用期籤合同嗎?

員工在試用期籤合同嗎?

員工在試用期籤合同嗎?

對於不少的求職者來說,試用期是一個很關鍵的時期,它不僅是老闆對員工的一個觀察期,還是員工與工作的一個磨合期。我們也都知道,員工是需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對於試用期的員工來說也需要簽訂合同嗎?或許有人會認爲勞動合同是成爲正式員工之後纔要簽訂的,其實並不是如此,即使是在試用期也是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本站就將在本文中爲大家介紹一下試用期籤合同的情況是怎樣的。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爲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爲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爲不符合錄用條件,就開除該員工。實際上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爲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以上的介紹就是對試用期要不要簽訂合同的回答,相信大家透過介紹也都有所瞭解了吧啊,也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爲大家提供幫助。合同是員工與用人單位的關係紐帶,是員工在該單位付出勞動的重要證明,也是維護雙方共同權益的證據,所以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視。當然,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隨時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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