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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嗎

勞動者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嗎

勞動者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嗎

我們知道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辭職也就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雙方就會終止勞動合同,那麼雙方之前的權利義務也就會消滅。我們發現一般在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往往需要對勞動者作出賠償。那勞動者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嗎?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勞動者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嗎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 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一般來講,在勞動者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單位,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給單位造成了損失的,則此時纔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但往往單位會以勞動者違約要求支付違約金,但其實除了法定的兩種情形下,勞動者是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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