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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期間公司辭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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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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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孕期公司能辭退嗎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解除該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呢?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從這一規定來看,似乎一切在女職工“三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都是違法的。但實際上,有關上位階法律並未作如此絕對的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見,該法並不禁止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另外《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排除了用人單位在其自身經營狀況惡化確需裁員或勞動者因故不能勝任工作時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並未排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勞動者嚴重違犯或嚴重失職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綜合以上規定,對於有嚴重違紀行爲的懷孕女工,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規定,應予開除(除名)或解除合同的,原則上應按規定辦理。但考慮到已經懷孕的實際情況,可以先作出開除(除名)或者解除合同的決定,延遲到其產假期滿時再予進行,在此期間的待遇,仍按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總之,除非女工有嚴重違紀失職行爲或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其他原因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單方解除合同。當然,如果女職工提出解除合同或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則不受這一限制。

辭退孕期女職工對企業來說並不是一個有效的方法,首先從情理上,就會受到仲裁員與法官的質疑,有這樣一個心理因素在其中,此類案件企業勝訴的甚少。

辭退被撤銷之後,隨之而產生的是補發工資,而且這裏補發的工資是原工資標準。即員工在仲裁與訴訟期間,不需要付出任何勞動,就可以獲得全額工資,而且還要再加發25%作爲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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