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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正要籤勞動合同

轉正要籤勞動合同

不需要。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轉正不需要再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轉正要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標籤: 轉正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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