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徵地拆遷解答 >土地承包律師解答 >

離婚後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

離婚後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

離婚後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會喪失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該款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村地區存在的婦女承包經營權易受到侵害的情形作出的規定。

同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農村婦女在離婚後不離開原來村子的,承包土地等其他村民待遇應不變。當事人的土地承包權不因離婚而喪失或有重大改變,因離婚不給農村的婦女責任田或收回離婚婦女責任田的行爲屬於違法行爲。你仍然可以主張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chaiqian/chengbaojieda/n6jk7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