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共同承包經營土地應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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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1998年9月,王某(男)向村委會承包種植50畝橡膠。同年10月,王某家庭成員簽訂投資種植協議,約定四兄弟及父母每人一份。1999年王某與田某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在王某承包地中,種植橡膠樹330株。2003年王某起訴稱,雙方現感情不合,要求離婚,橡膠樹歸自己所有,可以給對方折價款。田某同意離婚。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一般而言,同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係,如果其戶籍關係沒有發生改變,各自在其原住所地取得的土地承包權也未發生改變,其在原住地所取得的土地承包權可以確定爲婚前財產;夫妻一方爲農村集體組織成員,雙方結婚後未改變戶籍關係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一方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關係不變,其土地承包權也應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歸一方所有,不需進行分割。但該土地上的收益若屬於雙方婚後投入的,除夫妻另有約定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上面的案例中,王某婚前取得土地承包權,應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雙方共同投入種植的橡膠樹330株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法院採取折價的方式,判決王某給付田某橡膠樹折價款3萬元,維護了田某的利益。
裁判結果
准予雙方離婚;王某給付田某165株橡膠樹折價款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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