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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離婚時可不可以分割

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離婚時可不可以分割

1、婚後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應分兩種情況:
(1)夫妻雙方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有承包主體資格的。解除婚姻關係時,應當按照民法關於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對承包土地經營權進行分割。
(2)夫或妻一方是城鎮居民的,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戶口遷入的。
(1)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進行土地承包責任田劃分的,不管離婚當事人是否屬同一經濟組織,則遷入的一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援。
(2)遷入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法院只對一方婚遷後此戶增補的承包地部分予以處理。原則上增補部分歸婚遷一方,但有該承包戶其他成員的份額的,要扣除。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戶口未遷入的,則其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承包主體資格,離婚時未遷入一方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離婚時可不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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