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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會喪失嗎

離婚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會喪失嗎

離婚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會喪失嗎
關於離婚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會喪失嗎,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該款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村地區存在的婦女承包經營權易受到侵害的情形作出的規定。同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婦女離婚後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喪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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