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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分割

1、分割經營法。如果離婚後男女雙方仍同屬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各自有承包經營土地能力,並且雙方均要求對夫妻原承包經營的土地繼續承包經營的,在不影響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前提下,應考慮將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按份劃出,由各自經營。
2、折價補償法。一方無能力或不願繼續承包經營的,則應根據有利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原則,將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確定給有生產經營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經營,而判令繼續經營方給予放棄承包方相當價值的經濟補償。
3、代耕。代耕是基於親戚、朋友、鄰居等相互信任關係,承包方短時間地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爲耕種的行爲,無需簽訂書面合同。
4、輪耕。在離婚案件中,有時由於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於分割,可採取對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進行輪流耕種的方法。
5、基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而產生的經濟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佔用、徵用所獲得的補償費,應由夫妻雙方按份額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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