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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首先,存在继续履行可行性。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房屋已经灭失,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其次,存在继续履行的必要性。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不能适用继续履行。再次,标的适合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提供劳务的合同,不得以继续履行。最后,债权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主要是为了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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