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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合同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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