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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要求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要求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要求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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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情形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开发商延期交房的;
2、开发商销售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4、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
5、商品房存在抵押或其他经济纠纷的;
6、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时实测的面积误差超过3%;
7、商品房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屋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屋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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