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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没有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因没有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因没有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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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改制引发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企业改制会引起原企业和其职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是一个系统而又复杂的命题。首先,涉及到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其次,涉及到企业职工身份转换中新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创设问题;再次,涉及到职工劳动保险和工资拖欠等的负担问题;最后,还涉及到企业改制过程引发的劳动纠纷的解决问题,等等。由于这类案件多数具有群体性、对抗性、集中性、社会性等特点,矛盾激化,很容易造成职工不满,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但是,调整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相对滞后,使得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类案件逐年增多的形势下,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解释三》就因企业改制所引起的劳动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作出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理解和适用本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因企业改制活动引发的纠纷,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主改制基础上,即可以归纳为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因此发生的争议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通则。人民法院受理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造而发生的纠纷,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改造企业产权制度而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企业产权制度改造是通过企业发生民事行为,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比如出售企业资产、企业兼并与分立、债权转股等。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不仅涉及参与企业改制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原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参与企业改制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和因企业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均属于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对于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中发生的纠纷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早在1996年最高法院就作出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表明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的态度。2000年10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内容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视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一直不予受理的基本态度。


    在阅读过本篇文章中的有关内容,我们就不难理解,国家对于劳动争议的相关司法决议,更多的也是提醒读者,如果再由于民事纠纷或是刑事纠纷而产生的劳动仲裁,读者就能够通过相关的核心条款来进行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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