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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程XX、杨X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X与程XX、杨X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X,男。

周X与程XX、杨X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XX,男。

被告:杨X,男。

被告:谢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与被告程XX、杨X、谢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杨 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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