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X,王XX与张XX,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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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原告王XX,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义禄、范桂华,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被告王XX,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委托代理人周勇,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王XX与被告张XX、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王XX撤回对被告张XX、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彭XX、王XX承担。
审判员 付XX
书记员 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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