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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没有人处理了该怎么办 在工地上受伤了

现在没有人处理了该怎么办 在工地上受伤了

在工地上受伤了,现在没有人处理了该怎么办
在工地上受伤了,现在没有人处理了该怎么办
1、收集证明在工地受伤证据材料。将事故现场的照片、急救记录、住院记录、住院病历等资料组合在一起,如果重伤的情况下,警察制作的笔录、勘验记录等证明资料也可以有效证明工作中受伤的事实。
2、查清用工主体搞清找谁赔偿。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找到与之相应的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由包工头直接招用的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可以接直找包工头或者找项目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经核查承包单位是不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资质,那么可以找上一级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或发包方要求承担。
3、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赔偿。如果用人单位通过项目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可以申请赔偿工伤,工人按工伤等级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据法律规定由受伤工人所在的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建设公司、施工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在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工人继续向劳动保障局申请伤残鉴定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根据鉴定结果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4、要求人身侵害赔偿。如果不走不了工伤,可以走人身损害要求雇主赔偿。收集证明在工地受伤证据材料,通过鉴定机构确定伤残等级,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
5、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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