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法律 关注:9.68K次 民法总论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是关于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注意,对于那些没有登记的自然也即不鞥对抗审议第三人。 标签: 合同订立 合同事务 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998kg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