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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条文规定的很清楚,在上述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经济赔偿。经济赔偿的数额,各地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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