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法律 关注:3.87K次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标签: 民法通则 第二十五条 婚姻家庭 继承法 遗产继承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5v3gy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