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法律 关注:1.24W次 《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标签: 合同事务 十条 民法通则 合同订立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j631d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