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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第六十五条

交通法规第六十五条

交通法规第六十五条
新道路行人交通法规第六十四条
你好,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儿童、残疾人的通行规定。  1.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民事法律上,都是属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每个人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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