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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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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款

第二百五十五条rnrn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n上为《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没有所谓的第一款和第六款,你是不是搞错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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