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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公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公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如果允许未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当事人受让购房资格,既与国家制定和推行保障性住屋的政策目的相悖,也损害了广大潜在符合购买保障性住屋资格群众的利益。国家实行保障性住屋制度,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政府限定销售价格和对象,以保本微利的方式保证城市低收入者和住屋困难者实现其住屋要求,因此不符合条件的人购买或者使用经济适用房,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借名关系无效与法有据。一上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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