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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公租房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收回

承租的公租房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收回

公共租赁住屋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不得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用途等,否则将被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屋;若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屋配租条件或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屋应予腾退。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屋: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屋的。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屋;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屋。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屋: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屋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屋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屋的。

承租的公租房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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