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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屋

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屋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屋: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屋的。
《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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