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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84)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84)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84)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84)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经济团体,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
本社的基本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推动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为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和繁荣城乡经济服务。

颁布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84-08-22

实施时间:1984-08-2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经济团体,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

第二条 本社的基本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推动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为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和繁荣城乡经济服务。

第三条 本社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和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度,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社的工作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制定和颁发供销合作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调查研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三)督促和检查各级供销合作社遵守社章和维护民主管理制度,保证社员权利的实施;

(四)指导和帮助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业务经营,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保障社员的生产和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

(五)指导和督促各级供销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分配盈余;

(六)组织和协助各级供销合作社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强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六条 本社对外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代表全国供销合作社参加国际合作社团体和有关国际活动。

第七条 本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兴办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服务的业务经营、集体福利、教育科技、报刊出版等企事业。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社。

第九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有关活动;

(三)要求本社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使用本社的经济、技术和服务设施;

(五)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和本社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维护本社权利,支持本社工作,接受本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规定,向本社缴纳合作发展基金。

第四章 领导机关

第十一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社理事会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社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四)选举或免除全国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出席才能开会,各项决议案须有过半数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行机构。

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本社理事会的工作方针、计划、财务及其它重要事项;

(二)决定接纳社员和开除社员;

(三)选举和免除本社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必要时可以补选全国委员会委员,但补选人数不得超过原有委员的十分之一;

(四)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提议,过半数委员通过,可以对本社章程作必要的修订;

(五)全国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委员会开会时,由出席委员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个别委员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可提出书面意见,附入记录。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理事,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理事中推选。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

(三)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组织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开展工作;

(五)对外代表全国供销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契约;

(六)管理本社财产,决定本社资金和基金的使用;

(七)任免和管理本社工作人员;

(八)办理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章程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一切重大问题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主持。

理事会开会时,须通知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必要的办事机构,办理本社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在监事中推选。

本社理事会的理事及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本社理事会对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监督本社理事会对内对外的活动;

(三)组织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监察机构的工作;

(四)向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向本社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理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以设若干名监察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章 财务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经费来源:

(一)社员社缴纳的合作发展基金;

(二)本社举办的企事业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收入,主要用于开发性事业、教育科技事业和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财务收支,由理事会按会计年度作出预决算,经全国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委员会和本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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