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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颁布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文       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

颁布时间:2010-01-01

实施时间:2010-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化管理。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务管理人员。二是强化内部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注册,制定完善章程,按照章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定合作社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形成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三是强化财务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账簿,搞好会计核算,规范资金审批使用程序,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做到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做好利益分配和盈余返还工作,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发展后劲。四是强化信息化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围绕产前信息引导、产中技术服务、产后市场销售各环节,综合运用电脑、电话、电视、手机等各种终端设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二)标准化生产。一是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投入,积极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二是大力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积极开展标准化生产培训,进行过程监控和指导,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积极推广应用农业科技。引导专业合作社与系统内外农业科研院所对接,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步伐,促进科技兴社、科技兴产品。

(三)品牌化建设。一是积极培育品牌农产品。引导合作社立足地方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培植品牌产品。二是加大品牌营销力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商标注册,或与系统龙头企业合作使用企业商标,提高产品档次,树立产品形象。提高专业合作社品牌运作水平,加强品牌内涵、感染力等软文化方面建设。三是推进专业合作社产品进行相关认证。积极组织农产品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产品认证,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ISO质量认证、种养殖GAP认证和加工领域HACCP认证,推进农产品产地认定。

(四)市场化对接。一是引导专业合作社与流通网络对接。支持、鼓励专业合作社的优质农产品与专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进行对接,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和顺畅销售,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引导专业合作社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通过推动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接,或扶持专业合作社创办加工企业等方式,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是供销合作社夯实组织基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指导。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搞好服务。一是搭建连接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的桥梁。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利用系统的网络优势,帮助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供销合作社的连锁超市和各类市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产品,进入供销合作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免收入场费或管理费。二是积极开展各类展示展销活动。通过举办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产品展示(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方式,宣传和推广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品牌,扩大社会知名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建设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和网上展示交易平台,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流通渠道。三是认真开展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合作社法、财务知识、内部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层的经营水平和社员的业务素质。

(三)加大扶持力度。总社将利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选择部分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动植物检疫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认证、品牌注册等方面给予扶持。省级供销合作社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详细具体的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总社。有条件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拿出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和较强操作性的工作措施,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主动同工商、税务、农业、质检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有关优惠政策。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调研。各级供销合作社尤其是县级社要认真做好调研,了解区域范围内各类专业合作社的数量、类型、规模和规范化程度,以及专业合作社产品的质量水平、生产基地、销售渠道、市场占有率和预期市场前景等情况。

(二)科学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规划,提出具体的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等。

(三)严格选拔。各地供销合作社推荐的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从入选“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选出,并应符合示范社建设标准(见附件一)。申报的专业合作社需认真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见附件二),并上报省级供销合作社汇总。

(四)核查批准。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初审工作,并于2011年1月10日前将建设规划(2000字以内)和初步确定的专业合作社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三)上报总社。总社将依据条件,严格审核,最终确定2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联系人:乔小鹏、周燕南

电话:010-66050543

传真:010-66050570

E-mail:

附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2、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3、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

附件1: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

2、入社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3、年实现销售总额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

4、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二、规范化管理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制订了章程,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4、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

5、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6、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7、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8、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9、在专业合作社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合作社产品包装上,正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标准化生产

1、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品牌化经营

1、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

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五、市场化对接

1、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2、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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