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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2014年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落实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要求,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信贷风险,进一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文       号:银监办发[2014]55号

颁布时间:2014-03-13

实施时间:2014-03-1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 总书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将推动化解产能过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银行业转型发展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要求,加快完善差别化信贷支持安排,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政策要求;加快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在积极支持化解产能过剩的同时,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加快完善工作机制,调动相关各方积极性,确保中央政策落实到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推进化解产能过剩与防范化解自身风险相结合

积极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和先进产能建设,为企业消化、整合、转移产能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拓展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空间。同时推动加快淘汰劣质企业和落后产能,及时消化处置风险。

(二)坚持严控信贷增量与优化信贷存量相结合

切实加强新上项目的信贷管理,严把政策界限、严格准入标准、严守审贷关口。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路径,区别对待、分类施策,优化信贷结构。

(三)坚持市场手段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独立审贷、自主决策,发挥好金融对资源配置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科学研判行业发展规律和市场供需形势,加强监管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

三、具体措施

(一)深入排查,摸清风险底数

密切跟踪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发布的相关信息,深入排查存量贷款中可能存在的未开工违规项目贷款、违规在建项目贷款、违规建成项目贷款、涉及落后产能项目贷款、节能环保不达标企业贷款等,摸清可能产生的不良贷款底数。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客户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一户一策”、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动态跟踪监测,完善风险识别和统计监测制度。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对于未经投资及产业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严禁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于违规在建项目,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之前,停止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及贷款支用,不得通过理财产品、信托资金、委托贷款、同业代付等其他方式变相提供融资,主动稳妥收回存量贷款,妥善做好债权资金的保全工作;对于涉及落后产能项目、节能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严禁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坚决压缩退出存量贷款;对于清理整顿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违规建成项目,应密切跟踪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及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三)明确差别化信贷标准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好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差异化信贷政策。对于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主要通过严格标准、上收权限等方式,优化信贷结构。在产能过剩行业内,要区别先进和落后,通过科学设定信贷标准分类施策。信贷标准的设定,要涵盖利润率等效益类指标、碳排放等环保类指标、安全生产及劳工权益等社会管理类指标、用地用电用水等资源消耗类指标、劳动生产率和产能利用率等效率类指标,以及行业技术标准等。完善“统一授信、限额管理”制度,合理上收授信审批权限,产能过剩行业新开工项目授信由总行统一审批。

(四)践行绿色信贷,推进产业升级

将绿色信贷理念、标准、方法贯穿到信贷全流程,确保信贷资金投向符合技术升级要求、碳排放约束和绿色标准的领域,大力支持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属于技术改造升级、产品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项目的合理信贷需求,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和手续齐备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五)落实“四个一批”要求,积极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一是支持扩大有效需求,助推消化一批产能。对于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当中,市场尚未发育成熟、需求还没得到开发造成的相对过剩产能,通过扩大有效需求去逐步消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优质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助推挖掘市场潜力、改善需求结构、引导需求升级,运用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等多种手段,促进相对过剩产能与潜在有效需求合理对接。支持居民消费、新农村建设、建筑物抗震加固等消化过剩产能的信贷需求。

二是支持企业“走出去”,助推转移一批产能。把握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积极发展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国际保理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扩大对外投资合作,带动国内技术、装备、产品、标准和服务等出口,有序向境外转移一批产能。支持产能严重过剩领域内的优势企业“走出去”,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支持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满足当地需求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且审批手续齐全的过剩产能,有序向境外转移。

三是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助推整合一批产能。积极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推动技术升级和优化产业布局,打造一批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并购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控制风险与满足其他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运用信托资金、委托贷款等方式扩大兼并重组资金来源。做好重组企业贷款合同的相关工作,落实债权债务责任,积极防范兼并重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防止因兼并重组出现债权悬空。

四是加大退出保全力度,助推淘汰一批产能。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消耗大量资源、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产能,要积极主动参与关停处置等工作,坚决压缩退出存量贷款,科学制定债权保全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做好应对不良资产上升工作,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等规定,做好不良贷款核销工作,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账销、权在、案存和严格保密;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等规定,探索运用批量转让等市场化处置手段,多渠道化解产能过剩行业不良贷款,确保不积累新的风险。研究探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配套金融服务,推动加快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化解产能过剩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由董事会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负总责,明确高管层、牵头部门的管理职责,强化全行统筹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建立清晰的战略安排,制定明确的分阶段工作方案。

(二)建立完善机制

健全信贷管理机制,实施差别化风险定价,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实施经济资本分配等措施。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完善风险识别和统计监测制度,开展动态压力测试,做好风险应对预案,并在资本规划中予以充分考虑。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动态评估,充分考虑市场环境、产业政策变化、产业区划布局调整、节能环保标准提高等因素对企业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的影响,严格划分信贷风险类别,相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要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践行绿色信贷、履行社会责任有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与机构、人员奖惩挂钩。要抓违反规定的反面典型,严肃处理。

(三)加强协调和处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和行际间的沟通协调,尤其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参与各地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方案制定工作。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了解相关行业准入等信息,加强前瞻性研判,完善信贷管理。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沟通联系,严厉打击以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名义逃废债务行为。由银监局指导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相关银行联合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机制,对于企业损失较为严重、涉及企业集群或关联企业面较大的问题,联合确定处置方案,充分共享相关信息,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特别是加强企业逃废债及违约信息共享,协调风险暴露企业集团财务清偿,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

五、监督管理

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监管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政策传导和落实。

(一)加强信息服务,做好政策传导

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动态信息收集、披露和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当地产业规划调整、立项审批、能耗评估、违规在建或建成项目处理、环保在线监控、安全生产、涉及落后产能及兼并重组企业名单等信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前瞻性做好信贷资产管理工作。

(二)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

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和必要的延伸检查。全面掌握所监管机构、所监管辖区内的产能过剩信贷情况、潜在风险情况,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做好风险化解工作。

(三)加强产能过剩重点区域、重点机构监管

对产能过剩集中的地区、产能过剩行业贷款集中度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持续积聚,防止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续做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已退出的信贷业务,形成新的风险。

(四)实施好差别化监管政策

根据化解产能过剩客观实际,研究完善差别化资本和拨备要求。建立监管后评价体系,从战略规划、管理政策、内控要求、组织实施以及工作成效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和实施绿色信贷工作进行评价,探索将评价结果合理运用到高管履职评价、业务准入、监管评级等方面。对违反规定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提供授信的行为依法处罚,严格问责。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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